时间:2021/5/2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大同市广灵县人曹某伙同他人走私绿鬣蜥、平原巨蜥等珍贵动物并在走私过程中致使75只动物死亡

6月11日

市中级法院发布消息该院日前“线上”审结曹某走私珍贵动物罪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6年法院审理查明,曹某网上结识卢某(另案处理)后,卢某声称能买到绿鬣蜥等珍贵动物。曹某提出购买50只绿鬣蜥和10只平原巨蜥,二人约定每只绿鬣蜥元、平原巨蜥元,并要求卖家包风险,即收到的动物必须是活体,如果死亡或被查扣,卖家补发相同数量的“货”。卢某与卖家联系后,对方推荐倪某(另案处理)作为中间人。随后,曹某给卢某转账元,由其将订货需求和货款发给倪某,再由卖家通过快递直接发货至大同市广灵县曹某住处。年9月16日和9月18日,太原机场海关执法人员现场查验并扣押了收货人为曹某的两个包裹,内有绿鬣蜥48只、平原巨蜥10只条,但均已死亡。海关根据规定给曹某发送短信提示,要求其申报,曹某生怕事情暴露,便与卢某商定放弃收取包裹。此后,曹某、卢某以动物被海关查扣为由,要求中间人倪某按照约定补发。为避免再次被查,他们让卖家将补发的50条绿鬣蜥先邮寄到河北唐山卢某处。卢某“收货”(其中17只死亡)后,自己留了两只,按曹某要求向客户邮寄了7只,剩余24只快递邮寄给了曹某。法院还查明了曹某的其他犯罪事实。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走私绿鬣蜥、平原巨蜥等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中的珍贵动物,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同时,曹某还向他人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动物绿鬣蜥2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曹某走私过程中造成65只绿鬣蜥和10只平原巨蜥死亡,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曹某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收购珍贵动物的事实,以自首论,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法院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曹某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罚金元。

来源:太原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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