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发展党员工作,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现将《大同市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予以转发,望相关单位在发展党员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严格发展党员标准和程序,扎实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大同市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发展党员工作责任,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保证发展党员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要认真受理、查处,不得消极懈怠,姑息迁就。 (二)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按照工作范围及职责,准确认定问题性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追究党组织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做到既严肃认真,又处理恰当。 (三)坚持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凡属群众反映发展党员工作问题的来信、来访,都要认真接待、登记,并及时设想核实所反映的问题。对确有问题的,必须严肃、及时查处。 (四)坚持基层党组织负责制的原则。基层党(总)支部、党委要严把入口关、程序关、政审关。对发展对象实行谁介绍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谁预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对象:发展党员责任追究的主要对象是负责发展党员工作的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具体对象是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培养人、考察人、入党介绍人、党支部组织委员、党支部书记、党总支书记和基层党委办主任、分管党务工作的副书记、党委书记以及发展党员工作中涉及到的政审、计生等方面的相关审核人员。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范围: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备案、培养、教育、考察,发展对象的确定、政审、公示、培训考核、综合考察、计生审核等规定履行的入党手续,预备党员的预审、接收、审批、教育和考察转正等工作过程中,出现把关不严,工作失职,违反发展党员政策和工作程序的问题,均属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五条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对违规违约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组织要进行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进行党内通报批评;对出现严重问题、未及时纠正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组织要派人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进行组织整顿; (二)对违规违纪的有关责任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有关责任人,依照该条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三)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被追究责任的基层党组织和相关责任人,取消其当年度集体和个人党内评先、评优的资格。 第六条责任追究的具体内容: (一)对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考察人、预审人、谈话人的责任追究: 1、未及时了解入党申请人、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现实表现、工作经历等情况,或未能就有关问题及时向党组织如实汇报的: 2、未认真履行培养教育考察职责,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考察等有关情况未及时向党组织汇报、对党组织隐瞒实情或向党组织作出与事实不符报告的; 3、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相关入党材料中,未按期如实填写培养考察意见的; 4、将条件不具备、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完备、存在问题的发展对象审核通过的; 5、其他违反发展党员规定和工作程序的行为。 (二)对基层党支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1、支部或有关人员地正当理由拒绝接收、遗失申请人递交的入党申请书,或未按规定派人了解申请人有关情况的; 2、未按照推荐(推优)、研究、备案等程序要求和标准条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将不符合入党条件或未申请入党的人员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将非入党积极分子或培养教育期不满一年的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的; 3、未按规定及时为入党积极分子指定培养联系人、为发展对象指定入党介绍人的;未按规定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和教育培训,并进行定期考察的; 4、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等环节,未及时听取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党小组、群团组织等方面意见的;未经会议讨论同意,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上会讨论研究,或由个人意见代替支委会意见、由支委会意见代替支部党员大会意见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未设想核实就予以确定、接收和转正的; 5、未经严格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发展入党的; 6、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后,未按规定时间讨论其转正事宜的;未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而经予转正、延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7、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时,未按相关会议程序和要求组织会议,未及时如实记录会议决议或作出虚假会议决议的; 8、知情不报,向有关审核、外调、谈话考察人员提供虚假情况的;弄虚作假,伪造、更改、销毁有关发展党员材料和记录的; 9、未按规定要求妥善保管并及时移交党员组织关系档案,或造成党员组织关系材料遗失、不全的; 10、发展不符合党员条件人员入党的;突击发展党员的; 11、其他违反发展党员规定和工作程序的行为。 (三)对具有审批权限的党委(工委)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1、对发展党员工作不重视,未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的;对发展党员工作研究不够,对政策规定执行不严格,指导监督不力的;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发现、处理不及时,造成发展党员工作重大失误的; 2、未按规定对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进行预审;在发展私营企业主等有关群体中的先进分子入党时,未按规定报县级党组织部门审查的; 3、未严格审查有关资料,入党申请书、民主推荐情况、政治审查材料、教育培养考察材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材料不完备、不真实而批准发展或转正的; 4、未按规定组织发展对象集中培训,或将未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批准入党的; 5、在党委会审批预备党员前,未按要求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考察的; 6、未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时间要求进行审批的;在审批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时,未经过集体讨论、表决决定的;党委会同时审批两名以下人员入党或转正时,未进行逐个审议和表决的; 7、在召开党委会议研究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会议后,未及时如实记录会议表决情况或弄虚作假的; 8、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对所属基层党组织出现违反程序的问题,未及时调查处理的; 9、其他违反发展党员规定和工作程序的行为。 (四)对县级以上党委(工委)组织部门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1、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展党员工作研究指导不力,造成严重失误的; 2、对私营企业主等发展对象审查不认真、不及时,没有提出审查意见的,造成工作失误的; 3、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群众反映的违规发展党员工作查处不及时,处理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4、其他违反发展党员规定和工作程序的行为。 第七条责任追究的实施:对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和组织处理,一般应自发现问题之日起,在30日内处理完毕;特殊情况的,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可适当延长。 第八条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很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赞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