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的公告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厅字〔〕68号),现就全市开展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年1月21日《意见》实施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 二、适用情形 年1月21日《意见》实施前,出现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或断缴问题。 三、申请材料清单 1.申请材料。《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原件1份(在受理点领取)。 2.身份材料。身份证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 3.入伍材料。《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等入伍证明材料主件的复印件1份。 4.退役材料。《退出现役登记表》或《退伍军人登记表》等退役证明材料主件的复印件1份。 5.安置材料。由政府安排工作的,提供安置工作介绍信复印件1份;办理自谋职业的,提供《自谋职业证》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 6.相关缴费记录。提供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相关缴费记录,在多个地区参保的,须提供多地缴费证明或个人账户查询单等缴费记录凭证。 7.困难人员认定材料。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人员的,须提供有效证件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和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人员认定证明》。 8.政审材料。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通过山西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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