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7/25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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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农资经营者及农民朋友:当前,春耕生产进入关键时期,为了进一步规范农资经营市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1、各农资经营者必须合法经营农资。需具有按规定要求的经营场所和农资储备条件。经营的种子、农药、肥料、农膜、农机、兽药、饲料等农资产品必须是来自合法生产企业生产,具备标注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和标识码齐全等来源清楚的农资产品。需要办理经营许可的农资产品,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办理经营许可证,如农药、兽药等经营许可证。严禁销售(代理销售)假冒伪劣农资(含肥料),严禁向农户(农民)推介未经国家批准生产与销售的各类试验品、研发品。2、各农资经营者要认真履行农资进货验收职责,留存相关手续,切实把好农资市场“入口关”,确保假冒伪劣农资不进店、不下田。不断提升经营水平和服务能力,指导广大农民科学施肥、用药、用种,帮助农民节本增效。严格遵照许可的范围经营农资产品,推行农资产品网上备案,无法在网上备案的必须到当地农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要认真记录农资产品进销货台账,落实农药实名制购买相关要求,做到产品质量、销售流向可追溯,严禁销售禁限用农药。3、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各农户及广大群众要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和品牌意识,切实增强识假辨假能力和抵御假冒伪劣产品的能力,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和未经检验、未经批准生产及检测不合格产品。在购买各类农资时,谨记索证索票,坚决拒绝和不听信、不参加虚假推介、非法推介及各种形式的不良促销活动,谨防购买使用不合格产品,以免造成农作物损害或经济损失。谨慎参加和购买企业或团队开展的跨区域入户推介、培训促销、流动销售活动,此类入村入户流动销售产品质量一旦出现问题造成后果,难以维权。4、在种植、养殖生产中,必须依法使用农药、兽药等农资产品,做好使用休药记录。严禁出售休药期未过的农产品。严禁超范围使用农药、兽药,如将草甘膦用于蔬菜基地等。在农产品出售时应当出具农产品合格证。另外,出售出栏畜禽时应当向当地农业服务中心申报产地检疫合格后,方能出栏出售。目前正值春耕生产和种子、肥料销售季节,各农资经营者必须合法经营,违者将依法严肃查处,请相互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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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规定部分条款一、《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第五十八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禁限用农药名录》(一)禁止(停止)使用的农药(46种)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胺苯磺隆、甲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三氯杀螨醇、林丹、硫丹、溴甲烷、氟虫胺、杀扑磷、百草枯、2,4-滴丁酯注:氟虫胺自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百草枯可溶胶剂自年9月26日起禁止使用。2,4-滴丁酯自年1月29日起禁止使用。溴甲烷可用于“检疫熏蒸处理”。杀扑磷已无制剂登记。(二)在部分范围禁止使用的农药(20种)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水胺硫磷、氧乐果、灭多威、涕灭威、灭线磷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上使用,禁止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禁止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禁止在甘蔗作物上使用。内吸磷、硫环磷、氯唑磷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上使用。毒死蜱、三唑磷禁止在蔬菜上使用。丁酰肼(比久)禁止在花生上使用。氰戊菊酯禁止在茶叶上使用。氟虫腈禁止在所有农作物上使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除外)。氟苯虫酰胺禁止在水稻上使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八十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涂改标签的;(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三、《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元以下罚款:(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山西省肥料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三)肥料经营者逾期不向当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就其经营的肥料品种备案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四、《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五、《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三)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四)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五)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第四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广灵县农业农村局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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