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9/27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来源:大同市公安局

吸毒行为严重危害身心、家庭和社会。为最大限度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帮助吸毒人员早日戒除毒瘾、回归社会,防止毒品问题发展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吸毒检测条例》、《吸毒人员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一、凡吸食、注射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甲卡西酮(跑得快)、麻古(冰毒片剂)、吗啡、鸦片、大麻、可卡因、摇头丸、氯胺酮(K粉)、安钠咖(苯甲酸钠咖啡因)、老羊油(咖啡因)、忽悠悠(安眠酮)等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被公安机关查处过的大同籍和外地在同吸毒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年7月31日之前必须主动到当地公安局禁毒部门、户籍地派出所登记,对符合法律规定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公安机关将协助其进行必要的戒毒治疗、康复指导。逾期不登记的,一经发现,依法严处。二、近三年内被公安机关责令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但未接受社区戒毒(康复)措施的大同籍吸毒人员,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年7月31日前,主动到责令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报到,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对本通告截止日期仍不主动报到,接受社区戒毒(康复)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将视为逾期未报到、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一经发现,一律予以强制隔离戒毒。三、对登记在册有吸毒史的人员(含外地户籍在我市居住),自通告发布之日至7月31日止,主动到当地公安禁毒部门或公安派出所、禁毒社区戒毒(康复)中心进行见面登记排查,作为今后毒驾审核、风险预警管控等级调级的重要依据。对主动接受见面排查仍有毒瘾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加大管控力度,帮助其尽快回归社会。四、吸毒人员的亲属、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到公安机关主动登记。为吸毒人员通风报信、提供藏匿场所或资助逃跑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五、旅馆业、娱乐服务业的业主、从业人员及出租房屋的房主,在本场所内发现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行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予以制止。包庇、纵容及发现吸食、注射毒品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公安机关鼓励公民积极举报吸毒违法行为,对提供有价值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获吸毒人员的有功人员和单位,将依法保密和保护,并进行奖励。七、全市各单位部门、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厂矿企业等必须积极、主动、如实上报本辖区、本行业吸毒人员线索及动态情况。若不及时上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将对相关负责人追责;若通风报信、隐瞒不报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区)禁毒社区戒毒(康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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