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2/2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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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历史遗留问题驳回了孙仲的行政诉讼请求郝慧慧摄

金盾网络电视台8月28日电山西省大同市广灵县壶泉镇沙河村的孙百清生前有一儿一女,老人去世后在村内留下六间房遗产,由于未立遗嘱,女儿相继将此房产占为己有。老人去世五十多年后,由于房屋拆迁,其子将为广灵县政府告上了法庭,要求当地政府撤销为其姐孙淑静颁发的六间房屋房产证,主张继承权。

弟弟一直在此居住姐姐却私下获得所有房屋产权

年前后,我国的一些私有房产由政府统一经营出租,收取房租,这类房产后来被称为经租房。

当时,孙百清在沙河村白家堡6号院内有六间房,其中四间被当地政府经营出租,两间留作自用房。

孙百清百年后,两间房一直由其儿子孙仲居住,直到年。

年,根据国家政策,广灵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出台了一份《关于“房改”出售经租房的实施意见》,其中第三条明确提出经租房优先出售给原房主或现住户,在规定购房期限内原房主或现住户不购买的,以市场价张榜公布出售。

年,孙百清之女孙淑静,以元的价格将四间经租房买下,并于广灵县房产交易所办理了房产交易证。于此同时,其在未通知孙仲的情况下,单方面办理了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将父亲留下的六间房均登记在了自己名下。

据孙仲女儿介绍,孙淑静既不是经租房的原房主,也不是现住户,其父一直不理解为什么她能购买到这四间经租房。此外,另两间房其父一直居住到了年,一直不知道房子已被办理到了他姐姐的名下。

年,由于涉及到房屋拆迁,开放商未经孙仲同意便对六间房屋进行了拆除。后经打听,孙仲才得知这六间房早就都已归其姐姐所有。

“不合适你上诉吧”法院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驳回行政诉讼请求

5月份,孙仲一气之下以未按《继承法》尽到审查义务为由将广灵县政府告上了法庭,要求当地政府撤销孙淑静取得的房产证。

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资料显示,此次诉讼大部分资料均由原告一方提供,被告广灵县政府一方仅提供了一份由杜桂花书写的个人证明。

证明中表示,孙淑静办理房屋各项手续时,孙仲不但在场,还帮助以及代办了相关手续。

“这个杜桂花是广灵县房管局原工作人员,现已退休,当时孙淑静的房屋买卖草契约存根,便是由其代书。”孙仲的女儿介绍道。庭审过程中,这份证明也未得到法院采纳。

“如果我父亲知情并支持孙淑静取得六间房屋所有权,按照规定是否应该向县房管局提供放弃继承的证明?为什么原告却提供不出相关政府,只是叫一个原来政府工作书写相关证据?”

7月31日,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件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孙百清所有的六间房中的四间曾被政府经租,广灵县政府于年4月29号出售予孙淑静并办理房产证,系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另外两间房屋孙仲并未依法拥有所有权,此两间房屋的所有权已由广灵县政府房屋登记部门明确属于孙淑静。孙仲实质上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两间房屋的所有权争议,该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裁决如下:驳回原告孙仲的诉讼请求。

事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此案审理工作的审判长周玉宝表示,经租房问题在我国太多了,这种事法院不管,法律也有明确规定,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律界人士表示,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认为四间经租房不熟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依据是年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其中第三条明确指出,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但这里有个前提,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起诉条件’,孙仲一案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起诉的条件,以此为依据驳回起诉有失公允。”

“广灵县政府行政违法在先,才导致我方与被告之间产生了房屋所有权的争议,我方主张撤销政府违法决定,为什么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判决下来后,孙仲一方表示对此结果不能接受。

对于孙仲原来居住的两间房所有权问题,周玉宝说:“行政错误不错误,这是行政登记行为,你要看跟你有啥关系,我还是建议你去打继承官司。”

“我们就这样处理了,你感觉哪里不合适就上诉吧。”周玉宝最后表示。

孙仲一方表示对此判决结果不能接受,将继续就此事提起上诉。

网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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