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3/16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关于开展65周岁以上正常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进行补充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意愿确认工作的紧急通知

年11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条例》,并将于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1号)和《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晋人社厅发63号)等文件精神规定,年满65周岁以上(截至年12月31日)正常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需进行一次性补缴补充养老保险费意愿确认工作。各乡镇根据县农保中心提供的65周岁以上已经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名单,现在正组织辖区内工作人员开展65周岁以上参保人是否有意愿补缴补充养老保险费工作。请有意愿补缴的参保人或其家属及时到所属村委会(社区),如实填写《参加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65周岁及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申报表》(以下简称“《补缴申报表》”)和《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具体补缴年限、缴费标准由补缴人提出申请,经补缴人签字确认后,在年12月26日前,由各乡镇统一将《补缴申报表》报送县农保中心。县农保中心将根据各乡镇提供的确认名单进行系统录入并统一推送到税务系统。

年1月20日前,补缴人员须在税务部门办理一次性补缴补充养老保险费。在规定补缴时间内未办理一次性补缴补充养老保险费的,视同放弃补缴。此次确定是否补缴工作涉及广大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政策福利选择,补缴期过后不能再办理补缴,希望有补缴意愿的广大城乡居民参保人员认真对待及早办理。

广灵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中心年12月14日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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