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障帮扶政策 医疗救助是针对特殊困难群体制定的医疗救助帮扶制度,即对特殊困难群体因病住院,经医保报销后自付的费用按比例进行救助。按照大同市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计划,县医保局结合实际出台了实施办法,将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医疗救助比例由20%提高到70%,确保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综合保障比例平均达到90%。 01 五保户、孤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救助比例和标准 01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救助比例和标准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孤儿、重点优抚对象所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经“三保险”报销之后,个人承担部分由城乡大病医疗给予全额救助。 02分散供养五保户、孤儿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救助比例和标准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孤儿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住院费用,经“三保险”报销之后,个人承担剩余部分,城乡大病医疗给予%救助,但一次性救助不超过元,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元。 02 城乡低保对象救助比例和标准 城乡低保对象实施零起付线救助,其住院费经“三保险”报销之后,剩余部分按20%给予救助,31类大病按70%给予救助。但一次性救助不超过元,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元。 03 建档立卡贫困户 经“三保险”报销和兜底之后,剩余自付医药费用,按70%给予救助。 31类重特大疾病建档立卡户在县级、市级、省级住院费用,经“三保险”报销和兜底之后,剩余自付医药费用,按80%给予救助。 建档立卡户在省外住院治疗的住院费用,经“三保险”报销之后,剩余自负医药费用,普通病按个人承担部分的50%给予救助;31类重特大疾病按个人承担部分的70%给予救助。但一次性救助不超过元,全年每人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元。 04 农村贫困边缘户的救助比例和标准 农村贫困边缘户即患有省定31类大病的农村人口,住院费用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之后,按个人承担部分的50%给予救助,但一次性救助不超过元,年度累计救助不超过元。 05 其他城乡特困群众的救助比例和标准 其他城乡特困群众在享受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之后个人承担医药费用过高(超过元),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个人承担部分的10%给予救助,但一次性救助不超过元,年度累计救助不超过元。 患有31类重大疾病的其他特困患者,个人承担费用超过元可受理救助,并按个人承担部分20%给予救助,其中重性精神疾病、和终末期肾病可按50%给予救助。但一次性救助不超过元,年度累计救助不超过元。 提高门诊慢性病待遇水平 对患有35种特殊慢性病的贫困人口,门诊医保目录内的费用按病种支付限额%报销,年度门诊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元。 门诊大额疾病按限额支付方式结算:恶性肿瘤、尿毒症(终末期肾病)透析和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三类重大门诊大额疾病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47万元(含住院费用)。 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大额疾病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按照住院待遇相关医保政策执行。同时,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后符合政策规定的门诊大额疾病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政策执行。 “先诊疗、后付费” “一站式”即时结算 我县定点医疗机构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入院时不需缴纳住院押金,并免除普通门诊挂号费,取消了贫困人口住院预付金。全面推行“先诊疗,后付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县域内“一站式”即时结算包括医疗救助。同时简化了手续,推行一次性告知,一单结算制度。到医保局办理医疗救助,只需提供病例首页和结算单原件,身份证和本人银行卡复印件,经过按比例计算、审核、公示后,救助金额直接打到个人银行卡上,非常便利。 阳光医保进万家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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